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提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即时效力。
1.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自行判断需要停止执行的。
(2)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并基于执行可能带来的难以弥补的损失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的详细流程是什么
李律师提醒您,行政复议的流程严谨且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复议申请:申请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复议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2)对于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3)对于符合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1)复议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需在收到副本后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3)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将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提出复议意见并报请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4)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复杂情况可延长但不超过30日。复议决定以复议决定书形式作出,送达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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