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病
终止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而终结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终止审理的情形包括: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法院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二、刑事审理中止原因
刑事审理中止的原因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当中止审理的原因包括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被告人逃脱。
3.被告人下落不明。
4.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5.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理。
三、民事与行政中止情形
民事与行政中止审理的情形则分别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则包括: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4.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5.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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