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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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Y123456789

2026-02-13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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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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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权利变动,但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那么这种变动就不能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1.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方面,如果未经登记,那么这些变动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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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以及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也遵循同样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登记,那么这些权利变动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设立同样如此。如果当事人要求登记地役权但没有进行登记,那么这种地役权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不要求第三人是否善意。

二、善意第三人是什么

善意第三人,是一个在法律上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它指的是那些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真实情况的第三方,通常是在非法交易中,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但在交易时并不知情。

1.具体来说,善意第三人在购买动产或不动产时,如果不知道出售方并没有合法的处分权,那么他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人。

2.一旦成为所有权人,原所有人就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向非法出售方追偿。

三、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

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等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在不同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登记,那么他们的权利变动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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