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成立吗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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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siyu

2026-01-2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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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成立吗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这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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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责条款只是合同中的一部分内容,其无效并不等同于整个合同的无效。

因此,即使免责条款无效,只要合同的其他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仍然是成立的。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的免责条款不能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1)这是因为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

(2)如果允许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无异于鼓励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侵害,这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规定相悖。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故意和重大过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1)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2)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这两种行为都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能通过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

三、确认免责条款的法律要件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包括: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能是单方行为或强迫行为。即使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接受才能生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免责条款的订立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免责条款的订立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过分偏袒一方当事人,也不能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1)《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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