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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拘留期间,家属和亲友可以通过特定的方式对被拘留人进行探视。
1.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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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也不应超过30分钟。
4.如果家属或亲友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需要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5.对于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其会见被拘留人则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二、探视所需证件证明
在申请探视行政拘留人员时,需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以证明与被拘留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的身份信息。
1.对于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还需要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这些证件和凭证需要在拘留所进行登记,并由拘留所民警进行查验。
2.在申请探视时,家属和亲友应当提前了解拘留所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所携带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3.也需要注意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如不得携带违禁品、不得扰乱会见秩序等。
三、行政拘留探视程序
行政拘留探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家属或亲友需要向拘留所提出探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拘留所民警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安排会见时间和地点;
3.在会见时,家属或亲友需要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不得干扰被拘留人的正常生活和管理秩序;
4.会见结束后,家属或亲友需要离开拘留所,而被拘留人则会被送回拘室继续执行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通信和会见权利虽然得到保障,但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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