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这是个很不错的问题,不过要想把这个问题梳理清楚,首先得对一些基本概念有一定的认识。对于一个小区而言,最基本的三个组织如下:其一为居民会议或者居委会;其二是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其三是物业管理
公司。在这三者之中,只有物业管理
公司属于完全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居民会议或者居委会所负责管理和自治的是公民权,这属于人权范畴。而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所负责管理和自治的是产权,这属于物权范畴。人权方面的问题在本文中就不详细讨论了。小区内部的公共空间(并非居住空间内部),从产权角度来讲,实际上是全体业主私有的(是共同私有、共有,千万不要和公有弄混了)。举个简化的例子,假设小区里一共有100户人家,每户的房屋面积相同。那么对于公共空间,每户就拥有公共空间1%的产权,在公共空间处置方案上也拥有1%的投票权。这就和股份
公司类似,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一票否决权,一半以上的相对控制权,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控制权。单个业主就如同小
股东一样,对于重大公共事务的决策应该通过业主大会来达成一致意见,就像股份
公司必须通过
股东大会达成一致那样,业主的产权集合才能够对公共事务有决定权。物业服务
合同按理应该由物业服务
公司和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来签订。而服务费按照产权分摊到各个业主身上,这理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和各位业主之间来协商处理。物业
公司向业主收费,是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将分摊费用的权利委托给物业管理
公司代为行使的结果,如果对此存在争议,应该和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进行商讨,而不是找物业管理
公司。物业管理
公司是接受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委托,对小区公共空间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公司,服务只是附加内容,并非基本职能。其拥有的权利来源应当是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授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大部分居住地产的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是个存在先天不足的组织。对于一个
公司而言,需要有各种各样的章程、条款、细则来确保
公司的持续运营,协调
公司与
股东之间的关系。在理想状态下,
股东不能随意侵犯
公司的利益,
公司也不能随意侵犯
股东的利益。而我国大部分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现状是,那些听话、愿意缴费的业主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那些不听话、比较刺头、不愿意缴费的人,反而容易召集起大量的支持者,去侵犯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权益,甚至还能成为业委会的委员。这就是很多人说业委会也不怎么样的原因,大部分业主对于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到底应该做什么,其权利来源是什么,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要明白,真正对物业费有请求权的组织并不是物业管理
公司,物业管理
公司仅仅是提供服务的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