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解聘物业,如何团结足够多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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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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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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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问的是,小区有没有业主委员会?要知道,解聘物业是需要业主大会来做决定的,所以,如何先把足够多的业主团结起来,这是面临的第一个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就能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要是决定解聘,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不过要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情况就除外了。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要是给物业服务人造成了损失,除了那些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之外,业主是应当赔偿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而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依然有效,只不过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来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且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这期间的物业费。再看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中的规定。第十一条指出,以下这些事项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一是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是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是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是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是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不过,必须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才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要是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是有约束力的。要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要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并且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是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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