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从机构成立时间来看,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而破产管理人则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法院
3.组成成员也有所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而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方面也存在差异,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通常是无偿的,而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而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职能与组成人员差异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在职能和组成人员上存在明显差异。
1.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进行民事活动、处理破产财产以及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等。
2.清算组则主要负责破产清算功能。在组成人员方面,清算组通常由2人以上的政府机构人员组成,而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三、工作报酬与法律责任
1.工作报酬方面,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通常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
2.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差异体现了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在法律责任上的不同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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