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市
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具体如下:
1.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2.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过期食品价款较低,但按照十倍计算后仍然不足一千元,那么赔偿金额将直接为一千元。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4.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需注意,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则不在此赔偿范围内。
二、超市卖过期食品如何追责
对于超市卖过期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责。
1.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即超市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如果问题食品的生产者也有责任,消费者同样可以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同样适用于此情境,它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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