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具体到哪些人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地方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结婚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以及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人员,如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是指在农村经济组织中,享有集体财产权益,参与集体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成员。
2.他们通常具有农村户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构成单位。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和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他们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认定,一般遵循户籍关系、生产生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方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期限较长、较为稳定的特点。与合同权利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更为法定、更为稳定。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有权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这是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的重要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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