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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专家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备且有效。
4.如果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二、资料审核与补充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会进行详细的资料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如果审核发现提交的资料存在欠缺或不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关材料。
这一步骤旨在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鉴定结论的作出与送达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将从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3名或5名。
2.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的诊断。鉴定结束后,专家组或受委托的医疗机构将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3.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如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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