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居间合同的取费标准,即居间人的报酬标准,是居间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之一。
1.根据法律原则,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法院
3.若当事人未就报酬作出明确约定,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居间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
4.若居间人若得不到报酬就不可能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则居间合同应视为有偿合同,居间人自然享有报酬请求权。
5.关于报酬的具体数额,可参照地方法规或当地习惯来确定。
6.若约定的报酬过分高于居间人所得劳务的价值,从而显失公平时,法院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请求酌减报酬数额,但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不得要求返还。
二、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之一。
1.在居间合同中,若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并且该标准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则居间人有权按照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
2.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根据不同类型的居间行为有所不同:
(1)对于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直接关系,故报酬的给付义务仅由委托人承担;
(2)而对于媒介居间,由于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因此除另有约定外,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居间人的报酬。
3.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通常以合同因居间人的报告或媒介而成立为前提,若合同未成立或虽成立但无效,居间人则无权请求报酬。
4.若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对委托人的义务,亦不得行使报酬请求权。
三、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1.居间人在履行居间合同时,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这些费用通常包含在居间人的报酬内,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2.若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居间费用,则居间人对其已支付的费用享有偿还请求权。
3.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时,即使事先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的约定,居间人也无权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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