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
全风险代理曾是
律师办案的热门选择,因其收费高而备受青睐,简单来说就是收益可观。这种对赌式的代理方式,如今渐被
律师事务所和
律师冷落。原因显而易见:违背规律,风险较大。综合考虑全风险代理的优缺点,鉴于当前形势,建议律所和
律师原则上放弃这种模式。主要出于四方面考虑,一家之言,仅供同行参考。客户付费实属正常,体现了对
律师职业及其价值的尊重。
律师承接案件,当事人支付费用,这体现了一种常规的委托关系。尽管金钱并非唯一标准,但无论是全额预付代理费,还是先付基础费再加风险费,当事人的付费行为都反映了对
律师价值、专业能力和工作成果的尊重与期待。这是双方信任合作的基础所在。付费对
律师和客户而言,既是约束也是承诺。
律师收费后需尽心办案,客户付费则表明对
律师的信任及委托的重视。客户不付费,让
律师做期货,这更像是在收益不确定时给
律师画饼,而非真正的承诺。客户不付费,即轻视和放任自身权益。客户对涉案利益有切肤之痛,
律师仅能感同身受。二者轻重,不言自明。有些客户会表示:目前资金不足,但如果律所能够帮助争取到更多利益,事后愿意支付额外费用。表面上看,这显得很大方,但实际上是在开空头支票。因为对预期利益本就抱有侥幸心理,否则怎会随便用作筹码?这种不管有无希望,总要试试看的心态,既是对
律师的不负责,也是对自己的轻率。反正胜算不大,若能追回款项,分你一点也无妨;若失败,我也不会有更多损失。客户觉得是自愿的,但
律师受托办案,不能本末倒置,总不能
律师比客户还上心吧。
客户不付费,难以促使律师全力投入案件处理。按理说,律师应尽全力处理每个案件,但也不能脱离现实,为生计奔波,还需面对生活琐事。律师接案后需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还会产生各种合理开支。若采用全风险代理,律师不仅当时无收益,还得垫付费用(或由律所垫付),同时面临不确定的结果和回报,仍需全力投入案件处理。要求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全身心投入办案,既不近人情,也难以实现。现实中,个别律师可能敷衍应对这类案件,导致全风险代理变为双刃剑,既损害律师利益,也伤害客户自身。
后期设定风险比例,易超收费标准,导致违规。2021年底,司法部联合国家发改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87号文件,对律师服务收费作出新规定,尤其明确风险代理的最高金额比例限定在18%至6%之间。规范收费标准后,全风险代理实为前期零收费,后期风险比例也需按文件要求压缩。如此一来,从经济角度考虑更不合算。目前,很多律所在全风险代理中,超出规定比例,设定较高的后续风险收费,这为其埋下了隐患。也就是说,即便签约时客户答应支付高于87号文件规定比例的费用,案子赢了后,若客户向主管部门或律协投诉,您不仅需退还多收的部分,还可能遭受行政或行业处罚,这无疑是典型的得不偿失。俗话讲,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别说律师无法左右案件,即使掌握生死大权的法官,也不敢随意敲下法槌。律师执业风险不少,无需追求不切实际的机会,多半只会徒劳无功。对于全风险代理,礼貌谢绝客户,尽早避免损失更为明智。

法院
审判案例展示审判机关:最高人民
法院案号:(2012)民再申字第216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为贺少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案件起源贺少林因与
长城石办发生委托代理
合同纠纷,不服
河北高院作出的(2010)冀民再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目前审查工作已经完成。案件重审情况贺少林申请再审时表示,二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全风险代理协议(含第十条)是双方为追索合法债权所达成的委托代理协议,体现了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真实、合法且有效,其全部或部分内容均未触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第十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观点有误。全风险代理协议第十条并未限制
长城石办和解或撤诉,也未加重当事人诉讼风险,更没有侵犯委托人的自主处分权,该条款仅涉及双方关于代理费用支付的约定。全风险代理协议由
长城石办提供,为格式
合同。依约履行条款,贺少林绝无限制对方诉权或侵害公共利益之可能。作为
律师,贺少林多年艰辛维权,不仅旨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更彰显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尊重。其行为理应受到人民
法院的支持与认可。贺少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长城石办提交意见称,贺少林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最高法认为本院认为,在委托代理
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是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权的基础。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忠诚、勤勉地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长城石办与原
河北百盛
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全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由该律所指派
律师作为
长城石办案件的代理人。其中第十条约定:如甲方(
长城石办)中途终止
合同,或未经乙方(原
河北百盛
律师事务所)同意撤回起诉,或私下与欠款责任方和解,则视为总涉案标的已全部追回,甲方需承担一切责任,并按
合同第八条全额支付代理费。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和解、调解或撤诉。然而,上述第十条的约定实际上限制了委托人的权利,这与委托代理
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不符。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该条款无效是正确的。同时,考虑到代理人确实付出了劳动,二审判决仍判定
长城石办需支付84万元代理费,已对代理人的基本权益进行了保护。贺少林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贺少林的再审申请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贺少林再审申请被驳回。审判长:侯建军审判员:王季君代理审判长:万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由刘亚男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