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1.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为主进行依法转让。
2.转让所得首先应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在安置完破产企业职工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将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财产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1.拍卖转让:
(1)这是一种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有关部门在社会上公开拍卖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会委托法定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出评估价。
(2)结合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通过叫价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出价最高且符合政府规定的新的权利主体。
(3)拍卖结果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新的权利主体将获得土地使用证,从而取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有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2.协议转让:
(1)这种方式适用于已对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进行抵押的债权人。
(2)抵押权人与清算组可以在综合评估价的基础上自由协商定价,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书,协议书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裁定。
(3)抵押权人既可以实现自身的债权和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根据协议规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交给清算组,用于清偿破产债务和支付相关费用。
3.招标转让:
(1)这种方式适用于无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处分,采用公平竞价方式在全体债权人中进行。
(2)清算组会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综合评估价向全体债权人发出标书,由债权人根据标书发出投标书。
(3)清算组会选定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进行决算,并将决算结果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4)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费由清算组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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