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当医疗事故发生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鉴定工作应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来组织。
1.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并确认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将交由这一机构负责。
2.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鉴定,也应由双方共同委托该医学会进行。
二、哪些机构可以鉴定医疗事故
可以鉴定医疗事故的机构主要包括三个级别: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若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该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虽然较为罕见,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三、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级别
医疗事故鉴定分为三个级别:
1.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为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2.再次鉴定:若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此为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这一级别的鉴定旨在进一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中华医学会鉴定:作为最高级别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华医学会仅负责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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