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1.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法院
二、狭义无权代理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它包括未授权之无权代理、越权之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三、表见代理概念与效果
1.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故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
3.这意味着,尽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使得相对人合理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该代理行为就具有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果。
4.对于表见代理,法律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将其定为有效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包括: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以及须相对人为善意。
5.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6.如果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确实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要件,那么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7.如果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则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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