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在产品质量问题上,销售者的责任不容忽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时,被侵权人不仅有权向生产者请求赔偿,还有权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

合同
2.此规定同样体现在《产品质量法》中,强调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面对受害人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二、产品与委托加工的法律比较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与委托加工产品在法律属性上存在显著区别。
1.两者所处的法律语境不同。
(1)“产品”的定义主要见于《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主要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违法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2)委托加工产品则是基于《民法典》上的承揽加工关系,属于民法领域,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
2.两者涉及生产(加工)主体的地位不同。
(1)《产品质量法》中的生产者能在产品上独立标注其厂名厂址,是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和控制销售者。
(2)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加工者则不能在产品上独立标注其厂名厂址,仅是产品的实际生产者而非负责销售者。
3.两者涉及的质量责任也有所不同。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责任主要限于合同责任。
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法律责任
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法律责任,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产品上仅标注委托方厂名厂址,则依据产品责任的相关法理,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责任应由明示在产品包装上的生产者(委托方)和销售者承担。
若产品上同时标注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厂名厂址,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该产品质量责任应由委托方和加工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在行政责任方面,无论产品是否披露加工方的厂名,其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应由委托方承担。
至于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假委托(加工)”现象,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如加工方自行销售其产品,则应以“冒用厂名厂址”定性,对加工方进行处罚。
3.在刑事责任方面,需根据委托方和加工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及犯罪“合意”来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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