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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再审及重审在司法程序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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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审程序则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3)再审程序则是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启动的;
(4)重审则是在二审或再审后,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程序违法等原因,由上级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审级与审理法院:
(1)一审是案件在最初受理的法院进行审理;
(3)再审可能由一审或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具体取决于再审申请的受理法院;
(4)重审则始终在一审法院进行,但可能由不同的合议庭审理。
3.审判组织与审理方式:
(1)一审法院可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审理;
(2)二审及再审均采用合议制,且合议庭成员均为审判员;
(3)重审时,一审法院需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方式上,一审必须开庭审理;
(4)二审及再审可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开庭或径行判决;
(5)重审则按一审程序重新进行。
4.审理对象与裁判效力:
(1)一审审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
(2)二审审理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3)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裁判;
(4)重审则是针对整个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5.裁判效力上:
(1)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未生效;
(2)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3)再审裁判根据审理程序确定其效力;
(4)重审后作出的裁判为新的一审裁判,当事人可上诉。
二、再审后是否还可以上诉
再审后是否还可以上诉,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再审裁判的效力:若再审裁判是由一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作出的,则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可以上诉;若再审裁判是由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作出的,则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2.再审与上诉的关系:上诉与申请再审并不矛盾。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对终审判决不服仍可申请再审。但再审后,若裁判已按二审程序作出并生效,则不得再行上诉。
李律师提醒您,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再审及重审在司法程序中各具特色,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审判程序的发生原因、审级与审理法院、审判组织与审理方式、审理对象与裁判效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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