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租赁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是以租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因此,租赁合同被归类为诺成性合同。这意味着,只要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容上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实际交付租赁物作为生效条件。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成立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1.成立要件不同:
(1)诺成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实践合同则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
2.责任不同:
(1)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
(2)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不构成违约责任,而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3.两者的分类并非绝对不变,具体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来确定,虽然传统上认为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运输合同等也可能被视为实践合同或诺成合同。
1.租赁合同的成立以租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这一特点符合诺成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2.租赁合同被归类为诺成合同是合理的,根据传统民法的分类,租赁等合同也被明确归类为诺成合同,这进一步强化了租赁合同作为诺成合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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