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多个方面。
1.保管人需要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即在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提供保管凭证,除非另有交易习惯。这个凭证不仅是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的证明,还对于已成立的合同具有举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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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管人不得转保管的义务,即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4.保管人也不得使用保管物,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许可第三人使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二、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保管人在特定情况下还有通知义务。当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时,保管人应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寄存人。这一通知义务的目的是保障寄存人的知情权和利益。
三、保管物的返还义务
1.在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2.即使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外,保管人仍应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这一义务确保了寄存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3.需要注意的是,保管人并不具备保管物的使用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在现实当中,除了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的情况以外,保管人不应随意取用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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