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
业主大会的召开需满足特定条件。
1.会议的议题必须获得本小区20%以上业主的同意。

合同
3.在这些情况下,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4.业主大会的召开还需遵循一系列流程。
(1)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告知或申请后,需在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并负责核实和指导筹备组的成立。
(3)建设单位则需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二、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
1.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多项权利。
(1)它有权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以及执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委员会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1)它必须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三、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要求。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2)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4)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5)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8)以及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2.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需满足一定的参与和同意比例。参与表决的业主需占专有部分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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