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涉外收养的相关法律条款,并未单独列为一章进行明确表述。
1.对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和条件,可以参照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解和适用。

夫妻
二、涉外收养需满足什么条件
涉外收养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面的条件。
1.收养人需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同时,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被收养人需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符合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被生父母无力抚养等条件。
3.送养人需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涉外收养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涉外收养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递交申请、受理登记、审核选配、签发通知、亲自来华和办理登记等步骤。
1.外国人需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对符合条件的收养人进行审核选配。
2.当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会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外国收养人需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并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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