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
扩展资料: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气象综合会商结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市2020-2021采暖期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起正式供热,达标运行。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有采暖需求的市民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天津采暖费缴费优惠:6-7月缴费,优惠3%,8-9月缴费,优惠2%,10-11月缴费,优惠1%参考资料来源:天津政务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供暖季天然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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