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
老板要求出纳把当月的全部现金收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还拿走所有收款原始凭据,这种做法是老板和出纳都触犯法律的行为。首先,老板与企业属于不同的
会计主体,企业的资金和老板的私人账户是绝不能混为一谈的。其次,这种行为属于隐匿、不列收入的情况,有偷税的嫌疑。纳税人要是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又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却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这就涉嫌偷税行为。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话,甚至可能涉嫌偷税罪。老板和出纳都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中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
公司、企业必须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
会计核算时不得出现下列行为:一是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是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是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是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是有违反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也着重对
会计人员给予保护。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确保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违法办理
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于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规定的
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规定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发现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