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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证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两者在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上的差异。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代为履行的义务,这体现了其补充性的特质。
2.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则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此情况下享有较大的选择权,即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求偿,而无论是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均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与具体责任
1.当我们深入探讨连带责任与具体责任时,可以发现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均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这意味着在债务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或所有连带责任人履行债务。
3.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保证人仅在履行债务后,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保证人抗辩权的差异
关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两者亦存在显著差异。
1.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债权人未先向主债务人求偿的情况下,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3.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1)在无相关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保证关系通常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而一般保证则仅仅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
4.从担保力度的角度来看,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来说具有更强的保障,因为债权人可以向任一连带责任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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