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严峻的问题。
1.其威信度较低。这主要源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该委员会下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并主持鉴定会。

法院
2.尽管从法律上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都是证据的一种,都应经法庭质证,不存在谁的效力高于谁。
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两者结论不一致时,法院往往倾向于采纳司法鉴定,这使得医疗事故鉴定在公众眼中的威信度大大降低。
二、鉴定结论客观性
1.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应当客观、公正,但现实中存在部分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况。
(1)这主要是受到行政干扰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2)例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常被与医院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混淆,医疗工作中的过错与医院管理上应汲取的教训被混为一谈,这导致部分鉴定结论的不公正、不客观。
2.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分为县、市、省三级。
(1)由于医学技术发展不平衡,某些地区不能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常聘请大城市的医疗专家去做。
(2)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可能对这些新技术、新手术不熟悉,从而无法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三、鉴定程序合理化
为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鉴定程序需要合理化。
1.应建立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其成员应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并按专业分组设立专家库。
在每次鉴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意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与法院派遣的法医共同参加鉴定,以确保鉴定的权威性和合理性。
2.医疗过失鉴定会应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或学术团体,脱离卫生行政部门,以确保鉴定的独立性。
3.鉴定内容应包括:
(1)医患争议的医疗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2)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
(3)确定患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
(4)患者伤残程度评定。
(5)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相关的合理费用等,以提供全面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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