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在处理工伤与交通事故责任竞合的情况时,上海高院遵循以下原则:
1.当工伤事故由第三人侵权引起时,劳动者将享有两种赔偿请求权,

上海
(2)基于第三人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因此在处理时需分别对待。
2.对于工伤保险赔偿的请求,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在判决时,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并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具体赔偿项目认定
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是关键。
1.上海高院认为,应综合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2.经过比较和分析,发现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一些相同并重复的项目,如原工资福利待遇(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康复治疗费等。
3.对于这些重复项目,上海高院采取了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处理方式,即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
三、工伤保险赔偿案件处理
1.如果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法院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不再支持劳动者主张重复赔偿的请求。
2.如果劳动者分别通过诉讼或仲裁获得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
3.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况,用人单位仍应依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对于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诉讼的情况,处理原则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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