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院是什么单位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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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峰控股

2026-02-21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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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院是什么单位性质的

劳动争议仲裁院,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专门机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它是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单位,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

1.劳动争议仲裁院设在政府内,依据我国的法制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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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仲裁院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其设置和组成决定了其国家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具备行政性和强制性的国家机构。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如何设立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是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进行的。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必须的、法定的。

2.在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则由其人民政府决定。

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排它性和行政性:

1.强制性指县、市、市辖区都必须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排它性指劳动争议案件只能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在一个县、市、市辖区的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仲裁委员会;

3.行政性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是按行政区划分别设立的,另外在其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设置上也表现出其行政性。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具有法定性和规范性。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确保仲裁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性;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确保仲裁决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律师提醒您,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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