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空坠物
1.对于高空坠物造成的损害,物业通常不直接承担责任。这是因为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主要指向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这些主体在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二、责任主体与类型
1.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责任主体主要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一规定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体现了公平原则。
2.责任类型方面,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这是因为连带责任可能过分加大使用人的责任,不利于社会安定,且有违公平原则。
三、责任免除情形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责任免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时,其责任可以被免除。这是因为实际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也可以免除其责任。这包括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等。
3.不可抗力也是责任免除的情形之一。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物品坠落造成损害时,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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