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上诉:
1.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驳回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这意味着上级法院将对下级法院的管辖权裁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3.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后,或对一审裁定逾期未上诉的,应自觉按照二审或一审生效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参加诉讼。
4.如果当事人不按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按民诉法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哪些主体能提管辖权异议
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仅限于本诉被告。
1.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已经主动选择了本诉的管辖法院。如果允许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将是对其自己选择的一种否定。
2.追加的共同原告也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原告的起诉对其他共同原告具有法律效力。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其提出的第三人之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样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其参加诉讼本身就决定了其作为参加者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
三、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即当事人异议的对象,应当是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因为二审案件的上诉法院只能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不存在对二审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1.管辖权异议在内容上不仅可以针对地域管辖的问题,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的问题。
2.需要注意的是,主管问题不属于管辖的范畴,因此不宜纳入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主管解决的是法院与其他机关解决争议的权限问题,而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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