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离婚后,即使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其仍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1.民法典明确规定,支付抚养费是一种义务,而探望子女则是一项权利,这两项义务和权利并非相互捆绑。

离婚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一方拒绝探视怎么办
面对离婚后一方拒绝探视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障其探视权。
1.如果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强制措施不能针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3.实践中,申请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犯罪倾向行为、父母有可能劫持或胁迫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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