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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关于简易注销的期限,法律暂无明文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尽快处理。
2.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

备案
二、简易注销程序步骤
简易注销程序相较于普通注销程序更为简便,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企业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企业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
3.登记机关公示企业的注销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公示期满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并通知企业领取注销证明。
在整个过程中,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大大简化了注销程序。
三、简易注销不适用情形
虽然简易注销程序相对简便,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用。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
(1)股权质押;
(2)股权冻结;
(3)股权纠纷;
(4)动产抵押;
(5)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
(6)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9.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总的来说,简易注销程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更为简便的注销方式,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
企业在选择注销方式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尽快处理企业的注销申请,为企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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