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什么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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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lgo

2026-04-09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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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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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什么单位性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单位性质是并非一般的民间组织或企业机构,而是具有行政机关属性的国家仲裁机构,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政府内,依据我国的法制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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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机构,其单位性质属于国家机构范畴。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如何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性。

1.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必须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法定的要求。

2.在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则由其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一设立过程体现了强制性、排它性和行政性的特点。

(1)强制性指的是必须设立,排它性指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仲裁委员会。

(2)行政性则体现在其设立和运作均按行政区划进行,且其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也带有行政色彩。

三、劳动仲裁委有哪些职责?

律师提醒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多项重要职责,以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1.它负责聘任和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这是保证仲裁活动专业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2.劳动仲裁委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解决纠纷的平台。

3.对于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还会进行讨论,以集思广益,确保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劳动仲裁委还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5.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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