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
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工需要遵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1.当劳务派遣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
3.退回劳务派遣工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意进行。
二、劳务派遣工退回情形
劳务派遣工的退回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可以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时,也可以将劳务派遣工退回。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同样有权将劳务派遣工退回。
这些退回情形均需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确保退回过程的合法性。
三、不可退派遣工情况
1.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当劳务派遣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如工伤、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等,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等情形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即使派遣期限届满,也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在特定情况下被无故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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