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属于赠与行为,可以不退还。
1.这意味着,在恋爱关系中,为了增进感情,双方互赠的财物,无论是小额的礼物还是较为贵重的物品,都应当被视为双方自愿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即无需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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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恋爱赠予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王律师提醒,恋爱期间赠予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赠予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贵重物品,且赠与方生活困难,那么在要求返还时,法院会酌情处理,可能会判决予以返还。
2.如果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而女方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这也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不当得利。
这些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恋爱期间的赠予行为,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哪些情形可要求返还彩礼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被认定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并最终判决返还的却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
(1)人口流动性大、婚俗差异等因素给司法实践认定带来了困难。
(2)随着恋爱的自由化,财物的给付时间大大提前,很难认定为“彩礼”。
3.调查取证困难也是导致婚约财产纠纷处理困难的原因之一。
因此,在要求返还彩礼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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