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1.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
二、适用范围及权益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1.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名称登记与使用规则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1.字号(或者商号)。
2.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3.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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