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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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产清算过程介绍
破产清算过程是一个有序且法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成立清算组: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后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并行使包括清理公司财产、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剩余财产以及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在内的多项职权。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在成立后的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至少公告三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之后的会议在必要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指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而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已成立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5.拨付破产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为债权人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6.破产财产清偿:在清偿破产费用后,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破产债权。
三、结束破产清算流程
1.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清算组应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附上各种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2.一旦获得批准,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宣布破产清算的结束。
整个过程中,企业破产倒闭时的债权清偿顺序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但由于企业可能已经资不抵债,因此可能无法全额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及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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