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交。具体规定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领导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信息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二、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限
1.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2.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可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之日即为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
4.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行政复议应向何处提起
行政复议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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