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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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恩

2026-02-1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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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仓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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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存货人需要支付仓储费,而保管人则有义务储存和保管仓储物。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这是仓储合同特有的凭证制度。

二、仓储合同标的物动产

1.仓储合同中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这是由仓储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2.动产是指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物品,与不动产相对。

3.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需要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仓储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4.仓储物可以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但无论是哪种情况,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三、仓储合同合同性质

1.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2.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

3.仓储合同与一般的保管合同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4.仓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存货人需要支付仓储费,而保管人则有义务储存和保管仓储物。

5.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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