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百四十一条。
1.根据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这个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并且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法院
3.第五百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也将消灭。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差异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1.它们的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则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但也可适用于某些特定的请求权。
2.在构成要件上,诉讼时效需要两个要件——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而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上,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在法院的主动适用性上,诉讼时效之经过需要享有时效利益之人的主张后法院才可适用,而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
三、除斥期间法律效力及起算
1.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在于,一旦法定期间经过,相应的权利就会消灭。这种消灭是权利本身的消灭,而非仅仅是胜诉权的丧失。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权利丧失。
2.除斥期间的起算点通常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某些特定的请求权可能从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3.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权利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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