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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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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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1.当申请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时。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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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执行程序自然终结。

3.若被执行人作为公民已死亡,且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若权利人已死亡。

5.当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时。

6.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这些情形均构成了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定条件。

二、终结执行的特点是什么?

终结执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终结执行是基于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得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变得没有必要或不可能。

2.一旦执行程序终结,即意味着该程序将永远停止,不再进行。

3.终结执行后,该执行程序不会因任何原因而恢复。

4.终结执行的权利是专属于人民法院的,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决定执行程序的终结。

三、终结执行应提交哪些材料?

在申请终结执行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一系列必要的材料和证件。

1.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其中应明确阐述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对于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应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作为执行依据。

4.还需提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5.若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需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申请人可能还需提交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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