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1.当申请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时。

财产
3.若被执行人作为公民已死亡,且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若权利人已死亡。
5.当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时。
6.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这些情形均构成了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定条件。
二、终结执行的特点是什么?
终结执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终结执行是基于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得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变得没有必要或不可能。
2.一旦执行程序终结,即意味着该程序将永远停止,不再进行。
3.终结执行后,该执行程序不会因任何原因而恢复。
4.终结执行的权利是专属于人民法院的,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决定执行程序的终结。
三、终结执行应提交哪些材料?
在申请终结执行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一系列必要的材料和证件。
1.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其中应明确阐述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对于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应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作为执行依据。
4.还需提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5.若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需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申请人可能还需提交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