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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和撤回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情形和溯及力。
1.从适用情形来看。
(1)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
(2)而行政许可的撤回则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2.从溯及力来看。
(1)行政许可的撤回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2)而行政许可的撤销则具有溯及力,即该行政许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行政许可撤销的适用情形
行政许可撤销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的存在,使得行政许可的撤销成为一种必要的法律手段,用以纠正行政机关或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
三、行政许可撤回的溯及力
行政许可撤回的溯及力问题,是行政许可撤回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1.行政许可的撤回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这意味着,撤回行政许可仅影响未来的行为,对过去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许可撤回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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