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这意味着,只有当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遭受了不当得利,并且明确知晓了不当得利的对方当事人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

民法典
在确定了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的计算开始点。
1.诉讼时效的计算开始点即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
这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点,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2.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它要求当事人不仅要对不当得利的事实有明确的认知,还要对不当得利的对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认知。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诉讼时效的计算开始点才能被确定。
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在了解了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开始点后,我们还需要了解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中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些情形都是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注意这些情形,以便在必要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为时效过期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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