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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欺诈性交易方法,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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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这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3.虚假广告也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它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商业贿赂与虚假广告
1.商业贿赂和虚假广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两种重要形式。
(1)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可能引发腐败问题。
(2)虚假广告则通过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诚信体系。
2.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禁止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对于虚假广告,我国《广告法》也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包括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等。
三、诋毁及侵犯商业秘密
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侵犯商业秘密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
1.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这种行为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形象,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而侵犯商业秘密则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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