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前期物业管理具有时效性,其服务协议由建设单位与物业
公司签署,属于过渡性
合同,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企业。前期物业
合同虽由建设单位签订,但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
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约定期限;若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合同生效,则前期合同终止。民法典明确,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服务期限内,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公司签订了生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则前期合同自动终止。新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随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