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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倒置原则名称即为“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如下:
1.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原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承担。
2.在医疗纠纷中,这一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患者的事实主张成立,这一原则是法律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而特别设立的。
二、医疗纠纷何时不适用举证倒置
医疗纠纷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1.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民事纠纷。
2.如果医患之间发生的纠纷并非由医疗诊疗技术行为所引发,那么就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1)患者在医院摔倒、财物被盗,或者指责医院未尽注意义务(如护理不周、未给穿衣盖被等);
(2)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等普通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纠纷,因此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在这些情况下,仍应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三、不适用举证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不适用举证倒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病历真伪问题:当患者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时,这通常涉及到病历的伪造、篡改等法律问题,而非医疗行为本身所引起的纠纷。
2.医院内非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例如患者在医院内摔倒、财物被盗等,这些事件并非由医疗行为直接引起,而是由于医院的安全管理、安保措施不到位等原因所致。
3.医院未尽注意义务:如患者指责医院在护理、照顾等方面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4.普通民事侵权: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等普通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所引起的纠纷,也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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