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1.刑事案件批捕时间是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犯罪
4.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检察院逮捕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这包括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以及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并且这些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检察院才能作出逮捕决定。
三、批捕后的侦查流程
1.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将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2.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如果需要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6.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7.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后,应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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