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申请人主动撤销其执行申请时,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

财产
3.若被执行人为公民且已死亡,同时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执行程序同样会终结。
4.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若权利人已死亡,则无需再执行。
5.若被执行人为公民,因生活极度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执行程序也会终结。
6.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时,也会裁定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的特点是什么
终结执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1.终结执行是基于特定情况的发生,这些情况使得执行程序在继续进行上变得没有必要或不可能。
2.一旦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它将永远停止,不会再次启动。
3.终结执行意味着该执行案件在程序上彻底结束,以后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4.值得注意的是,终结执行的权利是专属于人民法院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
三、申请执行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执行时,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和证件。
1.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其中应明确阐述申请执行的理由、具体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若申请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可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对于外国当事人,若其所在国与我国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且条约中有特别规定,则应按条约规定办理。
4.申请人需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作为执行依据。
5.申请人还需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公民个人申请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申请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时)。
6.若申请人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还需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7.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可能还需提交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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