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用地
首先得弄明白这块
商业用地到底归属于a
公司还是b
公司。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要与土地使用权相统一,空中楼阁式的情况是不被允许的。从描述来看,这块
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很可能属于b
公司。b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政府办理报建等相关手续,对外招标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也是以b
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房屋竣工后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也是b
公司的。要是不信,可以查看该
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或者相关报建手续等,这样就能清楚了。所以,提问里提到的共同建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a
公司虽然获得了房屋的使用权,但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实际上就形成了租赁关系,只不过a
公司提前把租赁费用支付给了b
公司,这种情况下应该由b
公司开具租赁费
发票,a
公司把收到的租赁费当作成本,此时a
公司就相当于二房东。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
商业用地原本属于b
公司,双方约定房屋修建完成后分给a
公司一部分,那么b
公司就是在向a
公司销售房屋,b
公司就应当给a
公司开具销售房屋的
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