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农村老宅基地确权后,确实还用办证,因为尽管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得到了确认,但为了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来颁发相应的土地证件。
在完成了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流程后,土地管理部门会根据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颁发土地证,这一证件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后续进行房屋建设、转让等交易的必要条件。

领导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报:申请人需要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这些材料将被用于后续的权属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将对宅基地的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宗地草图。申请人及相邻地使用者需共同指界,并签名、盖章确认。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后,如无异议,土地权利者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并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加盖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审批表结果,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6.颁发土地证:完成上述步骤后,土地管理部门将颁发土地证给申请人。
三、农村宅基地哪些情况不予确权
农村宅基地在以下情况下将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将不予确权。这意味着,如果宅基地的选址或用途与规划不符,将无法获得合法的使用权。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也将不予确权。这是为了避免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导致的资源浪费和土地管理混乱。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以及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宅基地,同样不予确权。这些情况涉及到土地权益的复杂性和争议性,需要谨慎处理。
4.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还包括:
(1)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宅基地等。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以及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宅基地。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同时,也存在一些不予确权的情形,需要申请人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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